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旌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彭昌富申请执行四川德阳佳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452号彭昌富诉四川德阳佳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调(2013)第355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昌富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调(2013)第355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