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介武、缪满华与林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介武,缪满华,林美红,施昌蒙,陈明锋,钱文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杨介武。原告:缪满华。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明前。被告:林美红。第三人:施昌蒙。第三人:陈明锋。第三人:钱文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介武、缪满华与被告林美红、第三人施昌蒙、陈明锋、钱文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介武、缪满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介武、缪满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贤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