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4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4029号原告谭某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仕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进、人民陪审员任自安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证人谭某、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出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16日生育儿子谭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春节后,被告谎称外出务工,一走了之,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打听,均无音讯。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谭某甲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吴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16日生育儿子谭某甲,现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一同外出务工,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3月,被告谎称外出务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打听,均无音讯。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证明、结婚证及证人谭清国、贺开权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一起生活时间较短,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已分居四年时间,且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不改变小孩的生活习惯,原、被告婚生儿子谭某甲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自愿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谭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仕斌人民陪审员 张 进人民陪审员 任自安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