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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苏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高某某,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