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苏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高某某,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