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严伟,刘财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初字第0312号原告顾严伟被告刘财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