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辛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某,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