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段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9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段某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步行街越秀宾馆201房门口,贩卖麻果10颗(净重0.936克)给冯某,获款人民币5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予以判处。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段某接到吸毒人员冯某要求购买麻果的电话,两人约定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步行街越秀宾馆201房交易。尔后,冯某与吸毒人员许某某来到越秀宾馆201房门口,段某将10颗麻果(净重0.936克)交给冯某,收取冯某人民币500元,冯某随即将10颗麻果交给许某某。冯某、许某某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许某某身上查获麻果10颗(净重0.936克),随后在越秀宾馆201房将段某抓获,从段某身上查获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500元。经鉴定,公安民警查获的上述麻果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成份。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据予以证明: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9日10时15分许,其电话联系段某要求购买麻果后,伙同许某某在越秀宾馆二楼201房门口以人民币500元向段某购买了10颗麻果,并将麻果交给了许某某,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9日9时许,其委托冯某购买人民币500元的麻果,冯某电话联系段某后,其伙同冯某在越秀宾馆二楼201房门口以人民币500元向段某购买了10颗麻果,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了上述部分事实;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押扣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从许某某身上查获麻果10颗和从段某身上查获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500元等物,并依法扣押的事实;辨认笔录,证明冯某、许某某分别指认段某体貌特征的情况;通话记录,证明冯某与段某电话联系的事实;潜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分别证明段某、冯某、许某某均为吸毒人员;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刑技化(2013)52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民警从许某某身上查获的麻果10颗(净重0.936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的事实;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及段某归案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段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向未成年人冯某贩卖毒品的事实;11、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段某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未成年人出售,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收缴的被告人段某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段某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启礼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