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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仲审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正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王正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仲审字第0011号申请人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佳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必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正梅,女,汉族,居民。申请人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正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3)裁字第1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1、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审限超过《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确定的裁决时间;2、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材料,即交房通知书;3、仲裁庭枉法裁决;4、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并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申请人王正梅辩称:1、仲裁程序合法,并未超法定审限;2、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我方隐瞒了重要证据;3、仲裁庭裁决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申请人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对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3)裁字第105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滨海滨湖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