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黄中卫与李礼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卫,李礼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黄中卫。委托代理人:黄祖操。被告李礼红。原告黄中卫与被告李礼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确定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