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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黄中卫与李礼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卫,李礼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黄中卫。委托代理人:黄祖操。被告李礼红。原告黄中卫与被告李礼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确定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