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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邵立新,河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学合,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娅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玉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立新、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学合、姜娅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之间共签订26份检测合同,工程款总额共计81.25万元,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检测,并向被告开具了部分发票,但是迄今为止,被告仍欠我们工程款39.25万元,要求被告及时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方应该提供我方尚欠款的证据,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我们不同意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到2012年11月间共签订26份检测合同,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但被告方只给付原告方检测费42万元,尚欠原告方检测费39.2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双方签订的检测合同、检测工程款记录表格及决算书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检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检测的义务,被告应及时给付检测费,不应拖欠。原告要求被告方给付拖欠检测费利息的主张,因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检测费39.25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科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给付拖欠工程检测费利息的请求。案件受理费7188元,由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