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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被告韩惠玲,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济南市铁路局车务段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晓爽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