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春法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与黄型再、敖卓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黄型再,敖卓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春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124号。负责人:罗祖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仁彪,是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的员工。被告:黄型再,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敖卓环,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诉被告黄型再、敖卓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为119.4元,由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负担(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8.8元,本院应退还119.4元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行)。审 判 长 沈洪涛审 判 员 王荣松代理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带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