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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苗某,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孟店乡流洼寨村,身份证号:1309251992********。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苗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苗某承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