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苗某,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孟店乡流洼寨村,身份证号:1309251992********。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苗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苗某承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