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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景文与隆昌镇野猪沟村第三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文,隆昌镇野猪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307号申请人孙景文。被执行人隆昌镇野猪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孟召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隆昌镇野猪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在野猪沟村村委会主任胡振合名下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扈成军执行员 :孙振敏执行员 : 孟 和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