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涧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秀君与洛阳鸿远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189号洛阳鸿远机械有限公司:杨秀君申请执行洛阳鸿远机械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涧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君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杨秀君支付60000元。(2)加倍利息另计。(2)负担诉讼费1350,申请执行费82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