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劳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郭海强、谢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郭海强,谢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劳初字第10号原告刘长青,男,54岁。委托代理人吴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强,男,46岁。被告谢旭,男,44岁。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青与被告郭海强、谢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青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青负担。审 判 长 李银环审 判 员 李淑清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