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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劳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郭海强、谢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郭海强,谢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劳初字第10号原告刘长青,男,54岁。委托代理人吴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强,男,46岁。被告谢旭,男,44岁。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青与被告郭海强、谢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青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青负担。审 判 长  李银环审 判 员  李淑清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