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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钦干与常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干,常自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商初字第76号原告王钦干。被告常自胜。原告王钦干与被告常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钦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自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复合肥,欠款3800元,2013年6月26日又向原告购买复合肥,欠款3600元,共计欠货款7400元,上述两笔欠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高密市醴泉街办永安供销社从事化肥批发生意,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复合肥。2013年6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异磷叁铵17袋,单价为160元,狮马德6袋,单价为180元,共计38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欠条)欠金正大师马德3×15复合肥6袋×180=1080欠异磷三铵18-12-10复合肥17袋×160=2720共计欠款叁仟捌佰元正¥3800.00常自胜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26日购买狮马德20袋,单价180元,共计36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欠款始日2013年6月26日今欠到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元¥3600.00欠款事由狮马德硫酸钾15-15-15复合肥20袋×180=3600欠款单位或个人章:常自胜(并有被告捺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两份及当庭陈述并经庭审核实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庭陈述,双方就买卖事实形成合意,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未及时支付价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原告据此提起诉讼并要求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自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钦干货款7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人民陪审员  宋金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