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岳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怀英、刘纯贵、胡大华、朱怀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朱怀英,刘纯贵,胡大华,朱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182号。负责人陈吉高,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立,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邓永恒,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朱怀英,女,生于1955年5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纯贵,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大华,男,生于1979年6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怀亮,男,生于1968年3月1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怀英、刘纯贵、胡大华、朱怀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怀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并给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纯贵、胡大华、朱怀亮对前款被执行人朱怀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朱怀英、刘纯贵、胡大华、朱怀亮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怀英、刘纯贵、胡大华、朱怀亮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朱怀英、刘纯贵、胡大华、朱怀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