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勉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勉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蔡尚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蓉,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启霞,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勉旭东,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勉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1元,减半收取2435.50元,由原告银川市云林商贸有限公司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