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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钱国兴与史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兴,史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钱国兴,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史利平,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9号钱国兴诉史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史利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钱国兴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史利平欠申请执行人钱国兴人民币28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4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8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