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荆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荆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荆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人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婚生女孩随被执行人生活,申请执行人自2012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付给子女抚育费3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立即从申请执行人位于荣成市虎山镇西塘子村265号房屋中搬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人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