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叶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叶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叶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