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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叶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叶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叶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