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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南充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南充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春容,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3月30日以被告已自动交清全部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南充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旭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