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爱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黄爱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法定代表人张怀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缑喜兴,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卫东,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爱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已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爱英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拆迁协议约定的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水林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人民陪审员 张新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