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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中民三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施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施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九中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雅雯,女系该协会会员。被告施琦,男,系浔阳区东方银座娱乐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尹国华,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萍,女,系浔阳区东方银座娱乐会所员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施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柯雅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尹国华、王鑫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1、《惩罚》,2、《一首情歌》,3、《死心彻底》,4、《认真》,5、《一天天一点点》,6、《有你才完整》,7、《笨蛋》,8、《空气》,9、《小酒窝》,10、《曹操》,11、《一千年以后》,12、《豆浆油条》,13、《编号89757》,14、《莎士比亚的天份》,15、《不潮不用花钱》,16、《醉赤壁》,17、《被风吹过的夏天》,18、《西界》,19、《背对背拥抱》,20、《他一定很爱你》,21、《坚持到底》,22、《一个人住》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1、《黑色翅膀》,2、《我记得我爱过》,3、《香水》,4、《恋人唱的歌》,5、《倦鸟余花》,6、《与爱情无关》,7、《告解的男人》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1、《自由飞翔》,2、《我和草原有个约定》,3、《吉祥如意》,4、《月亮之上》,5、《全是爱》,6、《等爱的玫瑰》,7、《最炫民族风》,8、《一万个理由》,9、《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0、《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1、《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12、《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13、《我不后悔》,14、《幸福恋人》,15、《真的用心良苦》,16、《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17、《等》,18、《变了算了散了》,19、《无情的温柔》,20、《缺点》,21、《歌中故事》,22、《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23、《康定情缘》,24、《一代天骄》,25、《桂林美》,26、《康定情歌》,27、《中国我爱你》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著作权人均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的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56首音像作品,侵犯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东方银座”歌曲曲库中删除涉案56首侵权音像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人民币688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标准过高,不符合国家版权收费标准。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侵权歌曲没有原告诉称那么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被告个体信息。证明目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第二组证据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0、3266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拥有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版权。著作权人已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侵权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民事诉讼。3、正版出版物《插肩而过》、《爱的奉献》、《凤凰传奇》、《流行歌曲经典》。证明目的: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是涉案歌曲著作权人。4、(2013)九庐证字第909号公证书。证明目的:被告在其经营的KTV中营业性放映了涉案歌曲。第三组证据5、公证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支付公证费700元。6、购买用于公证录像的光盘和刻录光盘的发票。证明目的:原告支出购买光盘和刻录光盘的费用50元。7、KTV房消费发票。原告为取证支付KTV房费用1000元。8、原告委托律师的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9、交通费45元、诉讼资料复印费22元、调取工商资料费50元、律师函邮寄费20元。证明目的: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中的KTV消费发票有异议,其他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述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分别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上述3家公司)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取得音像作品的放映权等著作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1、《惩罚》,2、《一首情歌》,3、《死心彻底》,4、《认真》,5、《一天天一点点》,6、《有你才完整》,7、《笨蛋》,8、《空气》,9、《小酒窝》,10、《曹操》,11、《一千年以后》,12、《豆浆油条》,13、《编号89757》,14、《莎士比亚的天份》,15、《不潮不用花钱》,16、《醉赤壁》,17、《被风吹过的夏天》,18、《西界》,19、《背对背拥抱》,20、《他一定很爱你》,21、《坚持到底》,22、《一个人住》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1、《黑色翅膀》,2、《我记得我爱过》,3、《香水》,4、《恋人唱的歌》,5、《倦鸟余花》,6、《与爱情无关》,7、《告解的男人》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1、《自由飞翔》,2、《我和草原有个约定》,3、《吉祥如意》,4、《月亮之上》,5、《全是爱》,6、《等爱的玫瑰》,7、《最炫民族风》,8、《一万个理由》,9、《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0、《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1、《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12、《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13、《我不后悔》,14、《幸福恋人》,15、《真的用心良苦》,16、《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17、《等》,18、《变了算了散了》,19、《无情的温柔》,20、《缺点》,21、《歌中故事》,22、《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23、《康定情缘》,24、《一代天骄》,25、《桂林美》,26、《康定情歌》,27、《中国我爱你》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2013年7月5日晚,原告申请证据保全的委托代理人柯雅雯、廖奕成与九江市匡庐公证处公证人员胡小平、吴周云来到九江市九龙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210包房内进行消费,点播了上述涉案的56首音像作品并全程录像。匡庐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对录像带刻录成光盘后予以封存,出具了(2013)九庐证字第909号公证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与涉案音像节目的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其信托管理涉案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原告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原告提供的音像作品出版物均有SID码,应属合法出版物,根据该音像作品出版物上的署名,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56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东方银座”向消费者点播放映上述56首音像作品,其未举证证明该音像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经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的权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长短、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等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琦经营的“东方银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惩罚》、《一首情歌》、《死心彻底》、《认真》、《一天天一点点》、《有你才完整》、《笨蛋》、《空气》、《小酒窝》、《曹操》、《一千年以后》、《豆浆油条》、《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背对背拥抱》、《他一定很爱你》、《坚持到底》、《一个人住》、《黑色翅膀》、《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恋人唱的歌》、《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自由飞翔》、《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吉祥如意》、《月亮之上》、《全是爱》、《等爱的玫瑰》、《最炫民族风》、《一万个理由》、《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我不后悔》、《幸福恋人》、《真的用心良苦》、《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等》、《变了算了散了》、《无情的温柔》、《缺点》、《歌中故事》、《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桂林美》、《康定情歌》、《中国我爱你》涉案56首音像作品。二、被告施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4800元。三、被告施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1000元,被告施琦承担2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薇审 判 员  王琳代理审判员  张耀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