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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苏某某,女,土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土族,1966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