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苏某某,女,土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土族,1966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