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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07-05

案件名称

史亚丽与王金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亚丽,王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史亚丽,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东明县。被执行人王金庆,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开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元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开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时灿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