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贵芬与吴志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芬,吴志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李贵芬。委托代理人:俞国强,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春申西路五里新村98-3A。代表人:黄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永华,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贵芬诉被告吴志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李贵芬负担。审 判 员 陈弘远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