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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杰与胡林凯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杰,胡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徐杰,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杨长燕,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系原告徐杰之母。被申请人:胡林凯,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胡军,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胡林凯之父。申请人徐杰因与被申请人胡林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胡林凯(或法定代理人胡军)的存款20000元,原告徐杰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既未缴纳保全费用,也未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徐杰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梁学勤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