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小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