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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刑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罗其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刑执字第00075号罪犯罗其刚,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00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其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五个月,被告罗其刚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1日以(2011)西刑二终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至二0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罗其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15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其刚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