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知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邵建军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静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高宁。委托代理人:陈坚。原审被告:邵建军。上诉人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慈溪豪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良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