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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守峰与张寒松、王新巧、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甲,王乙,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064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甲,身份不明。被告王乙,身份不明。被告张某,身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甲、王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1年12月18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还款日期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算方式,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三被告均未还款,现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3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缴纳上诉费1826元。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