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祥印与王忠峰、朱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韩祥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县。委托代理人周文静,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峰,男,1969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朱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市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王俊峰,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祥印与被告王忠峰、朱涛、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祥印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祥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祥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韩祥印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