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