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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浩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浩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65-1号原告江门市浩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黄美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耀能,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浩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