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张文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张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鹿邑县防空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士祥,该人防办队长。被执行人张文福,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住本县城郊乡谷堆洼行政村谷堆洼,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行执字第65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文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福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邑县大隅首支行有存款1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邑县大隅首支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宏伟审判员 胥敬有审判员 姚鹏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卫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