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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福桂与丁成元,丁铁刚,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桂,丁成元,丁铁刚,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周福桂。委托代理人刘志忠。被告丁成元。被告丁铁刚。被告肖锋。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