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共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角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角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共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明,男,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角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角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以被告角某某已自行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多尖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