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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5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1等与张×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张×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5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男,1932年10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3,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4,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5,男,1964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张×1、张×2、张×3与被上诉人张×4、张×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张×1、张×2、张×3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1、张×2、张×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1、张×2、张×3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