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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章朝,胡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丛成德,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主任。被执行人潘章朝,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胡红玲,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行执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潘章朝、胡红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2013年3月15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章朝、胡红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