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3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启祥与贺建强、高旭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3836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祥,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建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旭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启祥依据(2012)神民初字第02973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建强、高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贺建强、高旭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张启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973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