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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赵金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赵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86号申请人张小平,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赵金玲,女,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武经初字第1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3)武经初字第12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