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赵金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赵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86号申请人张小平,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赵金玲,女,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武经初字第1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3)武经初字第12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