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振龙与陈福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龙,陈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11号申请人:刘振龙。被执行人:陈福保。刘振龙诉陈福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凤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12月11日刘振龙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我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力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赵宏伟执 行 员 沈奇超代执行员 曹顺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