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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郭xx,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李xx,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平于2014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建平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