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露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露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陈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文、钟晓婷,均为原告职员。被告陈露珠,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露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于2001年7月6日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公司,有权开展房地产买卖中介活动。2013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约定:被告委托与原告向卖方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聚德环街5号507房之物业,原告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双方签署《广州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40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代理费24000元,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钟雪斌(甲方)、被告(乙方)于2013年8月6日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聚德环街路5号507房的房屋,总价款890000元,(第十六条)其他约定:……2、乙方知悉限购及贷款新政,确保可提交真实、有效的贷款所须文件(如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户籍证明等)以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3、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网签手续,此《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为示范文本,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此合同条款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确认打印版,并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五天内进行办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确认打印版签订手续。甲乙双方保证按约定办妥网签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以顺利完成交易。如一方原因导致不能进行网签及交易过户,则违约方需按成交价的10%赔偿另一方损失,如双方违约,则各自承担违约责任;4、以下空白;(第十七条)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甲乙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版)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当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载明被告委托原告承购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聚德环街5号507房的房产,同意于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24000元,否则须按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被告知悉并同意下列情形,对此并无异议:原告已经就现行房地产政策(限购、限贷)的内容向本人进行说明;就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买卖代理费均以本承诺书为唯一依据;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作为经纪方,为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被告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24000元合法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露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代理费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丽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石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