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黄梅芳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芳
案由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梅芳。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3年2月5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国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梅芳犯内幕交易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梅芳及其辩护人刘国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至9月,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变科技)与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动公司)多次就收购扬动公司一事进行商议。同年10月19日,三变科技将《三变科技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项目之初步方案》发给扬动公司。2012年2月17日,三变科技停牌。同年4月25日,三变科技公告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事项并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9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三变科技股票2576481股,成交额人民币23385480.18元,卖出742537股,成交额人民币7353657.61元,其余股票未抛售。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梅芳到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梅芳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梅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应以黄梅芳于2011年12月7日获悉三变科技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所买入的股票数额为准;黄梅芳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并有立功。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至9月,三变科技与扬动公司多次就收购扬动公司一事进行商议。同年10月19日,三变科技将《三变科技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项目之初步方案》发给扬动公司。2012年2月17日,三变科技停牌。同年4月25日,三变科技公告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事项并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9个证券账户,于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2月17日前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三变科技股票2576481股,成交额人民币23385480.18元,卖出742537股,成交额人民币7353657.61元,其余股票未抛售。共非法获利2060904.57元(其中卖出股票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9个证券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梅芳到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三变科技董事长。2011年6至9月间开始商议三变科技购买扬动公司资产事项。同年10月将收购方案发给扬动公司。2012年2月17日三变科技停牌,4月25日复牌并发收购公告,之后股票两个涨停。其与黄梅芳于2006年后关系密切。在三变科技收购扬动公司资产期间,其没有同黄梅芳透露过该信息,2012年4月底证监会调查后,得知黄梅芳买了很多三变科技的股票,黄梅芳称听到其和别人打电话时讲过重组的事情,具体何时电话有无被黄梅芳听到无法确定。2、证人林某、羊某、程某、赵某等4人的证言证实,三变科技收购江苏扬动资产的经过。3、证人潘某、黄某甲、丁某、黄某乙、王某甲、蔡某、王某乙、黄某丙等8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其是黄梅芳的亲戚,证明其涉案的股票涨户均由黄梅芳实际控制和操作。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函证实,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4月25日。5、扬动公司及三变科技的工商执照及相关机构代码证实,两个企业的性质以及卢某系三变科技法定代表人。6、三变科技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1、2012年公告证实,卢某系三变科技股东、董事长;2012年2月16日三变科技发布停牌公告(于2月17日停牌);2012年2月20日三变科技发布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4月25日复牌。7、关于三变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情况说明证实,三变科技收购扬动公司的背景、动议、酝酿、会商、外部咨询、聘请中介、尽职调查直到最终决定、决策以公告的全过程。8、三变科技董事长秘书羊某的工作笔记本复印件证实,2011年9月20日在三变科技高层会议中首次提到扬动事项及2012年1月、2月停牌前关于收购事项的会议内容。9、羊某及三变科技副总叶光雷电脑中提取的资料及邮箱截屏证实,三变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简介、民族证券制作的初步方案等形成的过程,其中,收购初步方案由民族证券制作于2011年9月30日发送至羊某电脑,10月19日定稿。10、三变科技提供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及相关资料证实,自2012年2月8日开协调会后确定的并购重组的具体日程安排。11、民族证券工作人员叶倩、李贺保存的工作资料证实,三变科技收购江苏扬动的过程。12、三变并购扬动公司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的邮箱截屏及附件,尽职调查报告证实,相关中介机构介入该合并事项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4日及具体过程。13、被告人黄梅芳及其控制的黄某甲、黄某丙、丁某、王某甲、蔡某、王某乙、潘某、黄某乙的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实,上述账户的开户情况、交易记录及明细;上述9个账户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共计买入三变科技2576481股,买入金额23385480.18元,卖出742537股,卖出金额7353657.61元。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梅芳信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15、冻结通知书(补侦卷42一58)证实,涉案9个股票账户,户内1900余万资产已被冻结。16、台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梅芳到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17、被告人黄梅芳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的相关立功材料。18、被告人黄梅芳的供述。上述证据经法定程序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梅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黄梅芳案发后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获得三变科技内幕信息的时间点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鉴于其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庭审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黄梅芳控制的九个证券账户交易清单显示,在2007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虽曾经断续购买过三变科技,但每次交易金额没有超过200万元,特别是2011年以来,都以打新股为主,其中黄某丙、潘某、黄某甲自2011年5月至10月23日以空仓为主,而自2011年10月24日开始至三变科技停牌之日前,其控制的账户陆续购入三变科技2000多万元,且基本上是持单一股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黄梅芳与三变科技董事长卢某关系密切,所以在三变科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三变科技数额特别巨大,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依法可认定被告人黄梅芳于2011年10月24日前就非法获取了三变科技的内幕信息。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梅芳获得三变科技内幕信息为2011年12月7日和有自首情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梅芳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人黄梅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二百零六万零九百零四元五角七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黎利荣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徐祖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