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习军、重庆锡霸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毛习军,重庆锡霸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0133号原告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惠双,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五洲,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习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武,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锡霸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习军,重庆锡霸科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武,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习军、重庆锡霸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8元(原告已预交5059元),减半交纳5059元,由原告重庆新永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