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艾平与王海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平,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艾平,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艾平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军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海军自愿用其所有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作价36000元抵偿申请人欠款36000元,过户费用被执行人自愿承担;2.由被执行人王海军给付申请人麟州坊20件,作价4000元抵偿申请人欠款4000元。上述两次共计抵偿申请人欠款4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