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赵公良与向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公良,向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赵公良,男。被告向荣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公良诉被告向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公良以纠纷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公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公良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恒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