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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赵公良与向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公良,向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赵公良,男。被告向荣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公良诉被告向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公良以纠纷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公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公良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恒姣 关注公众号“”